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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辉
□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刘荣松 王菁
“我们愿意赔偿,但真的拿不出10万元。”在办理一起轻微刑事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女儿对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文生说。
2022年9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因往日纠纷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李某某轻微伤。2022年11月,李某某被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调查后了解到,该案系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轻微刑事案件,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的女儿多次联系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因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妻子身有残疾,家庭条件困难,能承受的赔偿金额有限,无法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在办理涉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具有赔偿意愿,但由于不能满足被害方诉求,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朱文生介绍说,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局出台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明确保证金数额参照案件民事赔偿标准计算确定,且高于依法应予赔偿的金额,但超过部分不得高于依法应予以赔偿费用的30%。
检察机关结合李某某家的实际情况,从误工期、护理期、医疗费等问题着手,与被害人积极沟通,最终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4.5万元并取得谅解。今年2月,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我们积极探索试行赔偿保证金第三方提存机制,努力促进刑事和解。截至目前,全省各设区市对该制度均已开展试行。”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王晨翼介绍说,对于犯罪嫌疑人具有赔偿意愿但因无法满足被害人赔偿要求或被害人一时激愤拒绝接受赔偿等原因、导致无法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江西省检察机关不作为“未退赔”情形处理,而是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在犯罪嫌疑人缴纳合理赔偿保证金后,持续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实现案结事了,有力推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地生根。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是江西率先试行该项制度的检察院之一,2022年4月至今,该院共适用该制度办理案件12件,当事人均对案件处理结果满意。在办理张某故意伤害案时,南康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高艳娟向被害人详细说明强制措施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犯罪嫌疑人家属希望继续筹措精神损害补偿金等情况,促使被害人接受适用该制度,犯罪嫌疑人家属向公证处缴纳提存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作不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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