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疗救助最新政策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5.16】
(资料图)
▶5月15日发布:进一步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等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支出医疗费用较高,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符合相关因病致贫家庭认定条件的,给予医疗救助。
政策原文:点击查看
救助标准:申请家庭中的家庭成员,在上一自然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对于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3万元(含)以下3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下40%、5万元以上50%的比例分段给予医疗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15万元,同一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实施时间: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人员费用发生时间在2023年1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此前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2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合理确定医疗救助水平
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社会救助对象就诊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可按下列政策享受救助。
(一)门诊救助
1.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100%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2.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80%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3.除前述人员以外的社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80%给予救助,全年救助最高支付限额8000元。
(二)住院救助
1.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100%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2.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85%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3.除前述人员以外的社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85%给予救助,全年救助最高支付限额16万元。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家庭成员上一自然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3万元(含)以下3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下40%、5万元以上50%的比例分段给予医疗救助,同一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全年救助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政策解读: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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