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离职后,员工和老板互相“索赔”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时间:2023-04-06 16:48:22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路余 唐志伟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员工离职后,以未签劳动合同、未为员工缴纳社保为由,将老东家告上法院。不料老东家也提起反诉,要求员工赔偿。日前,浙江慈溪法院处理了一起特殊的“离职风波”。

2019年11月,孟某(化名)入职宁波前湾新区一家快餐店担任经理。2022年3月,孟某被告知店里要更换经理,让他找好“下家”,办理离职手续。当月底,孟某与快餐店结清工资,双方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几天后,孟某搬离员工宿舍。

离职后的孟某向宁波杭州湾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孟某认为,快餐店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按法律规定,快餐店需支付他双倍工资差额并为他补缴社保,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可是,仲裁结果出乎孟某的意料,仲裁只支持了他要求快餐店补缴社保的诉求,但驳回了“双倍工资”差额,还对他所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也打了折扣。意未平的孟某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

戏剧化的是,快餐店也向法院提起了反诉。理由是:仲裁后快餐店已为孟某一次性补缴了其中15个月的社保费用,并为孟某垫付了近8000元个人缴纳部分,这垫付的钱孟某迟迟未还。

那么,快餐店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赔偿?经济补偿如何计算?快餐店的诉求有没有理?法院对双方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一一梳理。

首先,孟某2019年11月入职快餐店,到2022年3月份离职,期间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而孟某与快餐店的劳动关系成立。

孟某可以向快餐店主张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申请仲裁时效为1年,孟某提起仲裁已是入职的2年后,显然是“超时”状态,因此关于“双倍工资”差额赔偿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快餐店通知孟某店里要更换经理,并让孟某先找好工作再安排离职,之后双方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等,应认定双方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根据工作年限及庭审确认的月工资,法院支持孟某要求经济补偿金17250元的诉请。

再次,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快餐店应为孟某补缴自2019年11月入职以来的社保,但个人缴费部分应由个人承担。孟某在诉讼中主张个人缴费部分与经济补偿金抵销,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折抵后,快餐店支付孟某9337元;快餐店为孟某补缴2019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社保(已办理补缴的15个月社保除外),个人负担部分由孟某承担。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明确工作权责的契约,是建立规范有效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在入职前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及时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范围、薪资发放、社保缴纳等用工事项。

除本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外,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前述年限是指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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